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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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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皖政办(2007)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直相关部门制定的《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意见》和《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贯彻落实解决民生问题十二项政策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有关规定,为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对象
       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
        二、保障标准
       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原企 业主管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撤消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审查;
      (二)劳动保障部门调档复审,并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 认;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现户籍地与原单位不在同一地的,由原单位所在地按照上述第1、2款程序负责审查确认并发放基本生活费,现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户籍证明以及是否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费情况。
        四、资金支付
      符合条件的职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监督管理
      (一)各市、县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基本生活费前应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建档立卷,同时要建立健全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数据资料库,单独管理;
      (三)各地于当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含职工名单、年龄、原工作单位、发放银行、银行卡号、发放金额、职工本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六、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
       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县级由省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解决,市级由政府统筹解决。省财政配套资金采取“先发后补、先审后付”方式,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即:年度内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先行安排,年终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各县(市、区)发放的人数和资金数进行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据实予以补助。2006年省财政已补助资金实行“先审后清、多扣少补”办法,即: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县(市、区) 发放的人数和资金数进行审核后清算,多补的资金扣抵下年度指标,少补的资金补增下年度指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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