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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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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关于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工作的通知

新民发[2007]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工作,针对低保对象家庭中的实际困难程度,真正把低保金用在最需要帮助的困难居民身上,依法维护和保障低保户的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原则,按照应保尽保、阳光施保、动态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标准有别的方法,合理确定分类救助对象,突出保障救助重点,解决弱势群体基本生活困难。
     二、对象及标准
  (一)重点保障类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三无”人员。
  对上述人员实施重点救助,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对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点保障的通知》(新财社[2004]136号),在全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每年增发一次性冬季取暖等生活补助300元,补助经费由低保管理部门年末一次性发放并实行一年一次申请与审批制。
  (二)特殊保障类
   1
、城市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
    2
、城市低保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内,经医疗机构或相关权威部门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以及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家庭成员。
   
对上述人员按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实行一年一次申请与审批制。
   
(三)基本保障类
   1
、城市低保对象中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人员;
   2
、城市低保对象中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人员;
   3
、短时期内遭遇突发灾害而引发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和人员。
  对上述人员适当增加低保补差额,情况特殊的,按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实行半年一次申请与审批制。

三、保障措施
      ()完善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严格按照城市低保有关规定,核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要及时取消其低保待遇,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加强城市低保档案管理。根据低保信息化管理要求,由低保管理部门对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实际收入的增减等情况,制定动态管理措施,及时建档立案,为实施分类救助创造条件。
      ()鼓励低保对象再就业。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申请低保时,建议先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登记求职。街道、社区低保管理机构要及时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取得联系,不定期向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发布就业信息,积极帮助再就业,实现脱贫致富,建立和完善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帮扶就业档案。

()落实低保工作经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开展低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0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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