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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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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保〔20084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7101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特殊困难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级低保资金补助比例

20081月起,省级财政对14个经济欠发达市和恩平市的城乡低保金补助比例为:城镇40%、农村60%

二、安排落实低保工作经费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低保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落实必须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乡镇(街道)基层低保工作正常开展。

三、对城乡特殊困难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

要进一步加大分类施保工作力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

特殊困难家庭,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根据其困难程度适当提高补助水平,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一)分类施保的对象。

分类施保的对象,主要是指家庭中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及单亲家庭等家庭成员。具体人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分类施保的标准。

分类施保的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类施保对象只享受其中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补助金随同城低保金一同发放。

(三)分类施保的资金保障。

分类施保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自行解决;14个经济欠发达市和恩平市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54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分类施保的实施程序。

1.审核审批。个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工作人员应详细了解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应及时为其办理分类施保。分类施保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查核实,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2.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经审核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分类施保。

3.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对象,重病人员需出具镇级以上医院的诊断治疗及相关费用证明,重残人员需出具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三无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需出具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或所在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要求。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在20086月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分类施保工作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开展分类施保工作。要建立分类施保对象家庭档案,落实动态管理,定期复核,保持进出口畅通。分类施保对象增发的金额要分别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报表中作专项记录。

各地要公开分类施保工作的政策依据、操作程序等内容,落实公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分类施保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省财政将对开展分类施保工作成绩突出的市给予奖励。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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