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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率先出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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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低收入家庭证明是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之一。《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5日正式出台,本办法适用于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和长清六区。9月10日起市民可到社区居委会递交材料,或拨打电话82866179咨询,也可登录市民政局网站查询具体文件。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家庭收入标准(即低于或等于7670元)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的上一年(今年申请者以2006年收入为准)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乡镇)和区民政局审核认定,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和区民政局审核认定。
  认定程序可概括为“三次审核两次公示”。首先,由户主本人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家庭住址、成员情况、成员从事职业、成员工作单位、2006年度成员每人的收入情况、该年度全家总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同时需要递交的还有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等。
  其后,社区调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填写《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街道(乡镇)再次审核后,要再次公示申请名单,无异议的,街道(乡镇)在《审批表》上出具意见。最后,区民政局对上报的低收入家庭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上述公示期不能少于5日。
  街道(乡镇)和社区可成立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小组由5到7人组成。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调查。申报家庭不按规定提供诚信申报或提供的诚信申报不真实,以及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或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
  《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规定,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等10项收入不计入需要审核的家庭收入。在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如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
  这10项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是: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区(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工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家庭收入则主要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经营净收入是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其他经常性收入包含五方面: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投资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还有出售财物收入、借贷收入和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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