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线又称免赔额,是指在风险损失中,承保人赔付之前必须由投保人自己承担的部分。设定起付线的目的在于调节投保人的行为,避免或减少因投保人的道德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医疗保险中,设定起付线是为了防止或减少不必要的过度医疗卫生服务消费,避免或减少把较为便宜的门诊服务转变为较为昂贵的住院服务,避免或减少把较为便宜的低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转变为很昂贵的高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利用。总之,起付线的设立是针对受益人(投保人,病人)的,目的在于调节其行为,这是使资源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工具之一。
贫困医疗救助是一种正在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其目标人群是弱势群体(低保对象、或五保户、特困人群等)。对于这样一种保障制度当然也有一个如何有效地、公平地使用其资金的问题。但是,是否适宜于采取设起付线的方式呢?
我认为:对贫困医疗救助的受益人不宜采用设定起付线的方式。
贫困救助应是一种无义务的保障制度,即受益人无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直接获得这种保障的好处。这其实是因为他们没有能力承担这种义务而使然。可是,在设定起付线以后,使他们要想在事实上获得救助之时,必须要承担起一部分责任。而这种“部分责任”的负担就可能把他们挡在受益的门栏之外,并且首先把最贫困的那部分档在门栏之外,因为他们实在是支付不了这部分费用。事实上,贫困医疗救助制度的设计中,还有补偿比和封顶线的规定,要求受益人承担部分费用。这就使贫困人群不可能有支付能力去实现过度的医疗消费。当然,由于目前贫困医疗救助资金非常有限,一时还无法完全实现对贫困人口的全面保障,采用一定的方式让受益人“适当”承担一些费用似乎还是必要的。关键是一个“适当”的度。这需要权衡筹资水平和贫困人群的需求,从而因地制宜地测算出各种亚群体的自负水平。即使这样,也不宜设定起付线,因为这个明确的门栏信号可能会一下子使贫困者望而却步,因担心负担不起而不敢去利用医疗服务。当前,对贫困人口而言,毕竟主要问题还是医疗卫生服务利用不足,政策制定的立足点还是应该放在如何激励贫困人口有效地增加医疗服务利用。
在既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又建立了贫困医疗救助的许多地方,我们看到两种制度衔接得好的县(市),贫困医疗救助资金不仅帮助贫困人群缴费参加新农合,还帮助贫困人群缴纳新农合补偿方案规定的“门槛费”(起付线)和/或其他需要共付的部分,从而真正使贫困人群的医疗卫生服务里利用得以增加,健康状况得到一定的改善。
但是,从全国的总体情况看,绝大多数实行贫困医疗救助的县都设定了起付线,有的地方起付线还相当高。根据民政部最低保障司的监测报告,全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平均起付线(2006年)为637 元,中部地区的平均起付线达到了800 多元,已经达到或超过了贫困人口的平均收入,这显然会抑制贫困人口的医疗服务需求。只有个别省(市、自治区)完全没有设置起付线(例如上海),有的省(市、自治区)中一些县(市)没有设起付线;但是,有几个省份的起付线超过了1000 元,有的甚至超过了2000 元。可以预期:前者的受益人群比例和受益水平都会高于后者。起付线很高的那些地方,若发现有较大的节余,宜适当地调整方案,降低或取消起付线,从而提高贫困人口的受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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