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范围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范围为具有当地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重症疾病患者;因突发性灾难、大重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生活的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种类等因素,结合当地财政投入状况,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原则上每年一次。
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遵循户主申请、居(村)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原则上调查、审核、审批工作不超过7个工作日。
资金筹措和管理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各地按当地总人口人均0.5元的标准,通过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地方留成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多渠道筹集。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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