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卫生厅和残联联合发文,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我省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按低保标准给予生活救助。
救助对象主要是具有江苏省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不符合当地低保条件,持有县及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对纳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范围的对象,其本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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