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必须品价格上涨,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受到一定影响。今年“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建议和提案,市政协将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重点提案加以督办。为切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多次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并于 3月24日市政府第三届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三个经济区域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分别从210元/月人、175元/月人、155元/月人提高到260元/月人、230元/月人、210元/月人;从2008年1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不低于700元/年人的一个标准调整为按三个经济区域分别不低于1600元/年人、1400元/年人、1200元/年人。提高标准后,原执行的临时生活补助政策不再执行。
此次调标,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充分考虑今年生活必需品价格物价仍可能有小幅上涨和城乡居民收入及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大幅度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在将每人每月35元临时生活补助并入标准的同时,对主城区再提高15元标准,对其余区县提高20元标准,保障标准增幅达50-55元,全市平均保障标准由178元/月人提高到230元/月人,增长30.4%;农村低保,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将保障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的50%确定,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联动机制,全市平均保障标准由791元/年人提高到1369元/年人,增长73.1%。
此次城乡低保调标增长幅度是历年来最大的一次,超过了去年以来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3%的增长幅度,确保了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调标后,预计全年将支出城乡低保资金20亿元,比2007年增加支出近8亿元。(重庆市民政局低保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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