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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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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发[2005]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水平,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解决贫困群众的突出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社会救助体系,是指国家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而建立的救助制度,是保证制度实施和有效运行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组织网络、物质技术条件等因素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是推进平安山东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不断出现,社会救助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城市居民已经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一些原来由单位承担的救济职能逐步转移给政府和社会。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弱化,集体积累减少,基层救助能力减弱,社会救助能力亟待加强。从我省的现实情况看,一方面,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生活还很困难,特别是在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困难还比较突出;另一方面,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够完善,救助面较窄,救助标准偏低,救助资源分散,整体救助能力不强,难以满足城乡困难群众的保障需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

  (一)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以政府救助为主导,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努力构筑以城乡低保、灾民救济、五保供养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医疗、住房、教育救助和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城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广覆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维护贫困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贫困群众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合力推进。

  2.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社会救助体系要统筹规划,制度建设要统一,政策设计要兼顾城乡差别,配套联动,协调发展。允许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中实行不同的救助标准。

  3.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政府财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从解决贫困群众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由点上突破到面上扩展,由单项突破到系统完善,逐步形成全面、规范的社会救助体系。

  4.法制保障、规范管理的原则。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救助程序,推行阳光救助,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一)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低保日常受理和定期复核工作,确保进出口畅通和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及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健全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推行“分类施保”,对重病、重残、一户多残、孤儿、孤老及双失业低保家庭,适当提高保障标准,进一步缓解他们的实际困难。

  (二)规范和完善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根据“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救助原则,已经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其他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定期定量救济制度,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确保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定期定量救济制度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

  (三)规范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灾民生活救济制度。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机制、协调机制、社会动员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提高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响应能力,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和荒情救济的规范管理,全面推行灾民救济卡制度,突出重点,分类救济,粮款结合,阳光操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落实农村五保财政供养制度。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乡四级财政联保的农村五保供养长效机制,依法、科学、合理地确定供养标准,按标准应保尽保。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改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条件。有条件的村,要在资金、服务等方面积极承担五保供养义务。

  (五)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加强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发挥救助功能,依法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和其他有突出医疗困难的城乡居民,通过定点就医、费用减免和专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给予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居民,一般疾病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医,实行费用减免政策,大病患者除享受优惠减免政策外,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政府资助加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大病患者,除享受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外,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助。对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视情况给予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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